今年的刑法搞笑了。
 
搞笑不是因為出的偏或什麼的,題目不但都在預見範圍之內,
而且基本上都有猜到,書記官和三等刑法甚至有上課講的完全重疊題目,
尤其是書記官考前一天還在跟猜題班說合法危險前行為必考,
但是搞笑的原因是…….
 
照理說
難度應該是
法官〉三等司事官等〉四等書記官,
但是今年刑法的難度是
四等書記官〉三等司事官等〉法官…….
真的是一個冏冏冏!!!!!!!!
 
以下將不負責任的大概解答寫在下面,

首先是爆笑法官的題目:
 
1.      某甲犯瀆職罪,經檢察官起訴後,獲法院准以具保責任,甲意圖逃亡,託由某乙介紹,以鉅款僱使與甲外貌極為相似之某丙冒充某甲出庭並若被判有罪時,代甲服刑。甲並請託丁、戊在法院審判時,供前具結作虛偽陳述,為某甲脫罪。於第一審判決後被發覺,試問對甲、乙、丙、丁、戊應如何處斷?。(25分)
 
總複習班一再強調:妨礙司法會考期待可能性,尤其考在共犯,
果然就出來了,但是題目就顯的稍微,恩…
首先,可愛的丙頂替,而甲就是教唆頂替,但是依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然後乙的部分就是幫助犯,可能無法減輕。
再來,丁、戊是偽證罪,甲是教唆偽證,但是這邊的期待可能性無法阻卻罪責,
(因為法條沒有這個立場),所以減輕…
就這樣,什麼鬼嘛!
 
2.      甲將大批他人信用卡資料,在數天內轉錄到數百張磁條金融卡上(這些金融卡是先前因銀行改用晶片卡後而被他人隨意丟棄的卡片)。某日,甲拿出五張分屬不同銀行的磁條金融卡向乙表示:「拿去刷,貨物賣掉之後我們三七分帳,怎麼樣?」乙抗拒不了誘惑,而答應與甲合作。不久後於同一日下午,乙持此五張卡前往某百貨公司購物。首先,乙使用其中的一張卡片成功的在電腦專賣店的櫃臺購買一臺筆記型電腦。受到鼓舞的乙立刻又到第二家專櫃預計使用第二張卡片購買數個名牌手錶,但商家以卡片上之持卡人簽名與乙的簽名不同而拒絕交易。儘管這次失敗,乙仍再接再厲到第三家專櫃使用先前成功刷卡的第一張卡片,機警的店員丙發現乙拿磁條金融卡刷卡購物很不尋常,因而通報警方。問,如何論處甲與乙的行為?(25分)
 
搞笑第二題,以前這個題目可以算難,但是現在附法條,
每個人都會看到201-1第二項的構成要件,因此,只要交代:
甲有第一項的偽造和第二項的交付,乙有第二項的收受和行使
(注意行使成功與否即可),
再來,乙有詐欺三次,分別論既、未遂(著手自由開火),
甲為詐欺罪的共犯(看你喜歡論教唆或共同正犯)。
結束!我的媽呀!
  
3.      臺北市單身市民甲在一家貿易公司任職,因景氣不好遭公司放無薪假;甲平日工作勤奮、節吃省用,藉此機會休息,到韓國首爾自助旅行一個月。某天甲與陌生的韓國人乙在首爾餐廳因故起衝突,甲當場毀壞桌椅,並隨手拿餐刀刺傷乙臉部多處並割落左耳,且乙因血友病而死亡。甲被韓國法院判刑,在韓國監獄服刑期滿後回臺北。試問:對甲在韓國的行為,回國後依我國刑法應如何處斷?(25分)
 
又一題,雖然考到刑法地的效力,但是,附法條啊(七、九)!
所以可謂完全沒有難度。
犯罪方面:
毀損(廢話)
重傷(廢話)
過失致死(無過失、無罪),所以也沒重傷致死。
這…..這….這是高考題目吧?
 
4.      甲為汽車修配廠的負責人,由於某一廠牌汽車零件的更換率相當高,但新零件取得不易且價格昂貴,二手零件有暴利可圖,乃與其友人乙、丙、丁三人共同謀議,以竊車解體的方式,作為零件之取得,同時以較新零件為低廉的價格,作為二手零件的販售。四人經合議之後,決定由乙隨機尋找目標後,俟目標確認,以電話通知丙、丁,由丙、丁下手竊車,得手後交由乙為車輛的拆解,再由甲為零件之販售。所得之不法利益,則由四人均等朋分。計畫妥當之後,乃分工進行偷車。起初數次丙、丁均能順利得手,也交予乙將所得車輛拆解,所有零件均由甲予以銷售,不法所得頗豐。惟在一次行竊之際,丙、丁失風被捕,經追查亦將甲、乙捕獲。四人前後共計竊得、拆解十一輛車,所有零件均銷贓已盡。試問甲、乙、丙、丁四人應如何處斷?。(25分)
 
事實驗證:題目常真的沒有比較屌。
乙、丙、丁為竊盜之共同正犯,應無結夥之加重,
甲是否是共謀共同正犯難以抉擇,私心比較偏向幫助犯,
(總複習特別強調,按照實務見解會是共同正犯,但學說不一定)
再來,收受贓物的老考點,按照實務見解甲乙都沒有,
最後,甲銷售零件的詐欺取財的部分,乙丙丁為共犯。
此題驗證了我們教過的:考試分塊寫會比分人寫來的順。
最後,競合的部分,自由開火。
這已經算是今年最「複雜」的一題了…………
 


 
再來是中等難度的司法事務官、檢事官三等書記題目:
 
 
1.      A女與甲係嬸姪關係,二人相處不睦,某日,甲因細故與A爭吵,一時怒不可遏,在空曠的廣場上隨手拿起小桶裝之瓦斯桶,自A背後用瓦斯向其全身上下噴灑,並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火,幸當時風勢強勁而未點燃,嗣經警察據報趕赴現場阻止,A就醫後並無大礙。問:甲的刑責為何?辯護律師主張甲的行為不罰,是否有理? (25分)
 
比司法官難多了。
首先,177的部分,因為是具體危險犯,所以「空曠的廣場」有問題,
該不成立本罪。
第二、175部分,即使採引燃危險說,但是此罪無未遂,所以掰。
第三、殺人未遂的部分!!!已經說必考了,沒寫打屁股的不能未遂出來啦!
一定要寫具體危險說和重大無知說。
 
2.      甲看見國中生A正使用行動電話與人交談,見有機可乘,上前佯稱是某單位的便衣刑警,因為附近有人東西被竊,竊賊特徵與A相似,A必須當面和被害人對質,要求A將錢包與手機交給他暫時保管,A擔心被誤認為賊,而惹來麻煩,遂交出財物,甲隨後則伺機逃逸。問:甲成立何罪?。(25分)
 
這個被我們講到爛的例子竟然考出來,想必看到題目的同學十分歡喜。
總之,把處分行為的定義寫出來,然後論竊盜即可,沒有公然,所以不像搶奪。
 
3.      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警方為防止歹徒覬覦,於是結合郵局舉行防搶演練。路人甲見頭戴半罩式安全帽的A、B,分別持刀控制警衛與上車行搶,甲見義勇為,拾起路旁的鐵條棒打持刀的A,造成A受傷,事後才得知A、B是假扮搶匪的警員。問:甲的刑責為何?(25分)
 
非常有水準的題目,雖然看似簡單的誤想防衛,
但是應該記得總複習一再強調的「誤想依法令行為」和「依法令行為」的差別吧?
不要忘記強制力的使用和誤補現行犯都仍然是依法令行為後,
雖然題意不清,但是一定要提出來,總不能整題誤想防衛吧!
 
4.      已婚的甲男與二十二歲的A女相戀,卻遭A的父母強力反對,甲慫恿A於周日演出「燒炭死諫」的戲碼,以迫使其父母同意讓兩人在一起。A採納並在家裡燒炭,不巧當天家人臨時外出而無人在家,由於甲擔心A真的發生意外,打手機告訴A的母親B,暗示應注意A的現況,俟B趕回家已經是四小時以後,然A已陷入重度昏迷,經醫生搶救後,認知功能如同三歲小孩。問:甲是否有任何刑責?(25分)
 
也非常有水準,也剛好在部落格有提到加工自殺等的議題,
說過今年他很紅的。
首先,由於題意不清,不知A到底有無重傷或自殺之故意,
但是以經驗法則來說應該沒有,所以根本不識自重傷,
況且甲一定也沒故意(人都三歲要怎麼私奔?),
所以其實根本不是282或275,這個題目是過失重傷罪!
 
 

最後堪稱今年最難的書記官題目,
不過台中和新竹的同學,相信你們可以應付得宜!
 
 
1.      甲路過某宅,見飄落在地上之衣服一件,乃撿拾欲放回原處,宅主乙見之誤認甲竊取該衣服,上前抓住甲肩膀,欲將甲扭送警察局,甲雖然辯白卻不為乙所接受,甲為脫身而用力掙扎但未成功,只好咬乙之手臂與手指,直至乙放手後,甲即乘機逃跑。乙緊追不捨約二百公尺後再度抓住甲,雙方倒地,乙仍然緊緊抓住甲之腿,甲以腳踢乙數次,致乙受傷。試問:甲和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斷?(25分)
 
超級有水準的題目。看似乙是誤想防衛,
但是不要忘記,乙可能可以主張依法令行為(逮捕可以誤認)!如果這樣子的話,
乙的302無罪,而乙變好人,甲只能主張24緊急避難!
這樣的結論將造成法理論失衡,所以除了誤想防衛的考點,
還必須論述「誤想依法令行為」之不存在,還要解決不合理的結果,
這根本應該放在司法官考題!
(更可怕的是,如果承認現行犯逮捕,還有可怕的脫逃罪,
然後還有現行犯和誤認算不算依法令的考點,太恐怖了。)
 
2.      甲明知所持有之某家便利商店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至四月份、編號VP63640310之統一發票一張並未中獎,因積欠房租而房東催繳甚急,甲遂將該發票末五位號碼「40310」其中號碼「3」之部分改造為「8」,使與該期第四獎中獎號碼相同後,交付房東以抵房租。房東持該統一發票至某銀行向行員要求兌領第四獎中獎獎金新台幣四千元,經行員發現發票有異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應負何刑責?(25分)
 
這題還好,中和了前一題,
首先偽造還是變造要寫一下,
再來就是統一發票是私文書的見解,理由在我們講義都有了。
但是麻煩的是,甲有兩次的詐欺罪喔!
第一次是「詐術使房屋的債務免除」,叫做詐欺得利既遂,
第二次是利用房東兌換獎項,叫做「詐欺取財間接正犯的未遂犯」,
另外還附帶了一個行使偽造文書的間接正犯(行使有成功喔)。
這個水準的題目也應該放在司法官。
(積欠房租甚至有緊急避難可否主張的問題,不過當然不行)
 
3.      甲在某公司擔任出納工作,由於積欠地下錢莊債務,遭到暴力催討,頗有生命上的威脅,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做償債之用。事隔不久,東窗事發,甲主張緊急避難,問是否有理?
 
這題才像書記官,單純的把緊急避難的要件寫一寫即可,
第一論緊不緊急?第二論自招,第三論適當性,第四論必要性,
衡平性不是考點。
最後論阻卻罪責。
 
4.      甲在暗夜裡遇上持刀的搶匪乙,乙脅令甲交出身上的錢財,甲不從,奪刀反擊。甲手腕受傷,但乙在搶奪中也受到刀傷,流血倒地。甲知道乙流血受傷,但不予理會,也沒有報警處理,逕行離去。翌日,乙失血過多死亡。問甲成立何罪?
 
竟然真的給我考出來了,總複習班一開始半小時所講的考點,
總之,傷害罪甲正當防衛無罪,進而也不該當危險前行為,
所以不作為無保證人地位,過失致死或殺人一樣無罪。
跟去年律師第三題一模一樣。
 
 

最後,觀護人同學,你們應該很高興沒刑罰論吧?
而且都是提醒的重點,呵呵。
 
 
1.      甲知道好友乙準備行竊某豪宅,豪宅有一頭兇惡的狼犬,不易入侵。甲暗中先將狼犬毐殺,但沒有告訴乙。兩天後,乙前往該豪宅行竊,沒有狼犬動靜,順利竊取許多財物。問甲成立何罪?
 
毀損、侵入住宅,竊盜的幫助,
幫助有什麼考點,不需我多說吧~
 
2.      甲知道身上所剩無幾,卻又擺闊邀請友人吃海產,點吃昂貴的黑鮪魚大餐,計價八千元。結帳前,甲藉口到店外抽煙,逃之夭夭。留下五名氣憤而且無法結帳的朋友。問甲成立何罪?(25分)
 
還記得上課所說牛肉麵吃了不付錢的例子嗎?就自由開火吧~
看他一開始有詐欺故意或者沒有詐欺故意囉~一定要記得前後兩個犯罪喔!
(牛肉麵和債務分開論)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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