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已經上傳了第四份,不想再增加同學負擔,
因此僅把重點摘錄在這篇文章囉~

一、強制猥褻和性騷擾

無論是正班、題庫、總複習班,我們都已經把
224、225、性騷擾的概念做出區隔,也跟大家講了書記官的題目,
所以以我們本來教過的東西,已經足夠應付這篇文章了。
只要記得我們講的猥褻三條文、猥褻三定義的批判(批判春心目的和身體接觸),
以及225如何限縮解釋好讓性騷擾有適用空間等等議題即可。

而我們上課所提出我認為正確的概念:「性意識」「性自主」的侵犯,
不過稍微注意一下判斷標準:以前我們說他是一個被害人主觀的判斷,
但是按照此篇月旦的文章,似乎是以一般人概念判斷,再輔以被害人主觀判斷,
這是唯一跟我們上課稍稍不同之處。

最後,本篇文章提到,性騷擾應該要限縮在身體接觸(立法建議、限縮刑罰),
而強制或乘機猥褻,仍然如我們上課所述,反對限於身體接觸的立場。


二、運動傷害是犯罪嗎?

總複習班也提過了,「容許風險」這個阻卻違法事由最近又被炒起來了~
而文章也很快又出現了。

上課我們有提到容許風險的判決,也提到運動傷害的問題,
這邊只要再提醒一下,如果採客觀歸責理論,會很快地說「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
但是本次月旦文章中再次提醒各位,請不要冒然使用這樣的概念,
(我們上課也一再強調)
首先,架拐子等等可能是一個危險的行為,
然後在沒有論到阻卻違法之前,一定要先記得看有無過失!
(無過失就掰了,應該要嚴重地違反運動的相關注意義務),
然後才繼續看有沒有被害人「默示承諾」(有些判決肯定有些否定),
最後才用到容許風險這個舊瓶新酒。

正如上課所述的共乘汽車之例,也應該從肯定危險性之後,
開始論述過失(信賴原則)、默示承諾、容許危險,
最後再提出來客觀歸責的特殊看法,才是完整的答題。
如果直接寫客觀歸責,可能該寫的考點都沒論到。
這個我在目前上過的五個總複習班都強調過了,請自行注意。


順便說一下今年高考的第二題。

某日,甲到乙經營的五金行買菜刀與繩索。甲在與乙言談中表示生活艱難,孩子跟
自己吃苦很可憐等等。儘管相識多年,乙知道甲長期受憂鬱症所苦,但沒有意識到
任何異常而將菜刀與繩索賣給甲。數天後,甲使用乙賣出的菜刀砍死小孩丙。試問:
甲在患有憂鬱症下之殺人行為,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是否可減輕其刑?(15 分)
乙出賣菜刀的行為是否可能成立犯罪?(15 分)

人家題目很明白地再問乙成立什麼犯罪,即無需引用客觀歸責理論的自我負責等概念,
因為正犯很明顯是甲,引了歸責理論寫一堆,也只是確認正犯是甲這個不爭的事實,
題目是問乙成立什麼罪,所以重點是乙是否為幫助犯,應該要引中性、作為、重要關連等考點,
這時候引客觀歸責對反而對乙的犯罪一點幫助也不會有。
考試一定要注意什麼時候該寫,什麼時候不用寫,
我們也說過了,只有降低、提高風險或者規範目的理論才一定要引,其餘則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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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是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的公務員,對於友人所經營的KTV,明知消防設施不完備,不符合法規,仍予以通融。某日,KTV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由於消防設備不合格,無法即時撲滅火勢,致釀多條人命。問甲成立何罪?(25分) 

撲:記得寫不作為,然後189、173同時犯、130故意、131圖利和130如何競合。

2.某乙為競選里長,商請其兄甲將戶籍遷入乙戶籍內,以便在里長選舉時投票助乙當選,甲為了兼顧其子得以順利在該里長選區內之小學就讀,遂將一家三口遷入乙戶籍,戶政機關於造報里長選舉人名冊時,發現甲實際上並未居住於該戶籍,遂發函通知甲有虛偽遷徒戶籍之嫌,甲因而未於里長選舉時前往投票,試問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2分)是否成立刑法第146條之虛偽遷徒戶籍投票罪(13分) 

撲:146既未遂要注意,還有我們給大家看的「遷徙自由」判決也要注意。

3.甲乙丙與張三有仇。某日,甲等人探知張三將於飯店用餐,乃共謀殺害張三。甲持槍、乙持開山刀、丙持西瓜刀共同前往。剛抵達飯店,丙接聽手機後匆忙離去。甲、乙兩人對張三展開圍殺,張三躲避敏捷,只受到輕微槍傷;乙未砍中張三卻誤中一同用餐的李四、李四傷重,送醫不治。問甲乙丙三人的罪責如何?(25 分) 

撲:可能用不到脫離,因為丙似乎非不可或缺。

4.甲失戀,又霉事連連,為去除霉運,搭計程車行經高速公路,將兩百多萬元現金陸續灑向窗外。許多駕駛人見狀,紛紛煞車,不顧一切,停車撿拾現鈔,高速公路上頓時險象環生。問甲成立何罪?(25分)

撲:時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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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三

一、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加油站停車加油,碰巧乙也在加油,乙朝甲走來。甲以為乙有意問罪,急速倒車,結果撞上進入加油站的另一車輛,駕駛人受傷。甲只好下車認賠。事實上,乙並未認出甲,只是要告訴甲,甲的車子底盤粘著一個特大的塑膠袋。問::
甲第一夜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13分)
甲誤以為乙企圖問罪,倒車撞傷他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2分)

此題爭點甚明,老師都把要考的寫出來了,所以就請按照總則架構按部就班寫吧!
第二題沒特別問誤想避難,就不要花太多篇幅,好好論述一下為何不是緊急避難吧。
之前在網路上放了一題
「過海關看到海管走過來以為海關要查驗,因而弄傷海關」的題目,
希望還記憶猶新。

二、甲因長期失業,缺錢花用,乃於98年1月間,先竊取其父銀行存摺、印章及密碼,再冒名銀行專員,致電乙誆稱:「貸款已撥款,須至銀行辦理語音轉帳,以利撥款」。乙信以為真,親赴銀行為其原有帳戶辦理語音轉帳功能。俟甲騙取該語音轉帳之密碼後,輸入乙之資料,將乙帳戶內存款50萬元轉帳匯入甲父帳戶內,再提領花用。試問:
甲應負何刑責?(15分)
甲若致電乙佯稱:「汝之子因背書借貸50萬元,遭人挾持,須匯款始得釋放」云云。乙因護子心切,未加查證即依甲之指示,匯款50萬元至甲父之帳戶,旋遭甲提領花用。則甲之刑責又應如何?(10分)


偷老爸:竊盜(親屬)

騙辦語音:詐欺得利(辦語音算不算損失和得利)

進入電腦:315,358

匯款:339-2,320,210,359,339-3

騙綁架:339,346

很可怕的刑法分則題,出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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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四

第一題:

一、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5歲的甲男長相成熟,乙女如一般人誤以為其已20餘歲,與之性交。問:本案如何論處?(9分)
甲女持刀強迫乙女任由其將手指插入陰道。問:本案如何論處?(8分)
已婚之甲男,背著其妻乙,與丙女上賓館。問:本案如何論處?(8分)

沒想到......總複習所說的法律提案考出來了,
(士林地法法院提交高等法院,刑事類提案第七號)
把實務的兩個意見提出來應該是拿分關鍵,太明顯了。
可惜今年沒帶完全警特四等的班。

另外兩題完全沒爭點。都是傳統的東西寫一寫就好。
(不過背著乙和丙女上賓館,把乙女也帶去了就太機歪囉)(誤)


二、現行刑法有關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的原因有幾?(15分)甲於85年6月8日犯詐欺罪,隨之逃往外國,迨於95年6月3日始自行返國,同年6月 7日為警據報查獲,並於同年7月7日將之函送地檢署偵辦,偵查中,甲主張:刑法關於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於95年7月1日始修正實行,且94年2月2月追訴權時效修正時,其人尚在國外,根本無從知悉,依舊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檢察官認甲確無停止時效進行的原因,應如何處理?(10分)

沒良心的法條題又出現了,如果這樣(年初也是如此),
那麼以後警特四等請跟高普考一起上課。
第一小題背法條,背上去直接拿分,
第二小題,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
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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